了不起的修仙模拟器武当鸭有什么用(了不起的修仙模拟器武当鸭在哪)
王珞丹同事宠物鸭已被抓鸭人宰杀,律师以“盗窃”论你同意吗?
同意!
完全赞成!!
首先,她同事非等闲之辈;
其次,那鸭更非寻常之“禽”,属“珍禽”也!
所以,强烈建议有关机构及“有识”之士以《濒危物种保护法》(如果还真有那么一部法的话)对相关行为人进行量刑和处罚。
如果有些环节进展得不甚顺利的话,那干脆以普通案子处理好啦!!想想吧!这能怪谁呀??
哎!“怨”只怨那鸭儿生不逢时,死时更是遇人不淑哇——
怎么就没能摊上一个“好”人家了呢!?
嗨!实实在在是足可以令老天爷动容的“千古奇冤”啦——
真希望有那么一天,鸭子的冤案可以昭雪!!
可怜的鸭儿呀!
上帝与你同在,他会保佑你的!!
阿门——
🙏🙏🙏
不同意以盗窃罪论处。
宠物鸭被盗取显然是盗窃行为,但是盗窃与盗窃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如果构成犯罪了、剥夺的是人的自由,这属于非常严厉的处罚,因此盗窃罪要盗窃财产达到一定的数额方能构成犯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因此,盗窃要构成犯罪要达到数额较大,实践中金额达1000元以上即可构成犯罪。
那明星的宠物鸭的价值是多少呢?虽然一般人并未经过严密的法律训练,但是法律要符合一般人的思维,一般鸭子的价值一般不会超过1000元,所以宠物鸭的价值并未超过法律红线。
所以,不会构成盗窃罪。
当然,精神损害赔偿是需要支付的。
法律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在这个案件中,宠物鸭并不是人、宠物鸭的死亡并不是人的生命权被剥夺,但是,宠物鸭的作用是宠物、不是用来食用的,人与宠物相处的时间长后会产生一定的感情,所以,也应该对宠物鸭的死亡酌情赔偿一点精神损害赔偿金。
“抓宠物鸭行为是否属盗窃不是某律师说了算,而必须法律说了算!”
依我之见:不在于我是否同意这种“抓宠物鸭”方式应以“盗窃”论,而要看这种“抓宠物鸭”行为的是否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
一,我国现行《刑法》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丶多次盗窃丶扒窃的丶携带凶器盗窃的丶入室盗窃的是盗窃罪。刑法在这里规定的盗窃行为构成犯罪的犯罪构成由如下几方面要件:
1,公私财物处于财物所有人丶管理者的掌控和注意之下,而非拋弃和遗弃丶遗忘之状态;
2,该财物系被盗窃之人采取“乘人不备”撬门入室丶翻窗入室丶翻墙入院丶顺手牵羊丶悄悄探入袋包……等等各种隐秘的方式方法将公私财物窃取占为已有;
3,一般盗窃行为所盗财物经法定程序物价评估或鉴定其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上,即法律规定的符合“数据较大”的数额标准;
4,盗窃违法犯罪嫌疑人系年满十六周岁正常的人。
只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盗窃罪构成要件的盗窃行为,就如同律师所说的就构成盗窃犯罪。
二,那么,本案例所述“王珞丹同事的宠物鸭被抓鸭人抓了宰杀了”这一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规定呢?我们也需从上述犯罪构成的几方面因素来作如下考察判断:
1,“抓鸭人”,犯罪主体身体的人是否年满十六周岁的正常人?
2,“宠物鸭”,当时是否关在主人的家中丶宠物笼罩中丶公共观赏池中丶河边主人照看中等等处于有人掌控或注意状态呢?,并非处于抛弃或野外无主物状态;
3,抓鸭人“抓”的方法,是否是乘人不备而撬门入室丶翻墙入院丶顺手牵羊…等秘密窃取的方式方法“抓走”宠物鸭的呢?
4,公安机关受理立案侦查过程,依法委托法定物价鉴定机构的人员对该被盗宠物鸭的物价鉴定是否认定其价值己达到一千元以上,且经法庭质证确认达到盗窃罪“数额较大”及以上的标准?
三,如果本题所述抓鸭人抓走王珞丹同事宠物鸭宰杀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律关于盗窃罪的各项规定的话:
依我之见——抓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抓鸭宰杀)公民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己涉嫌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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